中国烹饪协会:元旦餐饮市场恢复向好 春节消费值得期待******
中新网1月4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宋宇晟)2023年元旦期间,各地餐饮市场回暖,“烟火气”升腾。中国烹饪协会3日发布文章称,元旦餐饮市场恢复向好,春节消费依然值得期待。
1月2日,众多市民在北京荟聚中心逛街购物。元旦假期,北京各商场人流回升,节日氛围浓厚。 中新社记者 赵隽 摄其中数据显示,假期间北京餐饮企业客流明显回升。元旦当日,庆丰包子铺北海店同比去年增加48.3%,华天二友居亦庄店同比去年增加35%,同和居什刹海店同比去年增加26.6%,华天延吉餐厅西四店、香妃烤鸡新奥店的营收也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北京众多餐饮企业也纷纷推出节庆促销活动。
此外,各地政府为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助力居民消费。陕西、江苏等地启动元旦餐饮促消费活动;海口市联合饿了么平台投放350万元外卖消费券;广州市餐饮类消费券总金额达3000万元。业内专家表示消费券的发放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激活消费场景,支持餐饮业回归常态。
图为元旦假期,南昌万象城人气爆棚。 江西省商务厅供图1月2日,美团元旦消费数据显示,餐饮方面,假期前两日,全国堂食和线上交易额较上周增长超1倍,其中,江苏、浙江交易额增长超2.3倍,堂食消费恢复旺盛。
元旦小长假,线下线上消费需求同步增长,为餐饮行业注入复苏动力。大众点评必吃榜的“新年”“元旦”“跨年”主题菜品销量周环比增长6.4倍。呷哺集团旗下呷哺呷哺、湊湊火锅、欢乐烧肉趁烧等品牌,共计千余家餐厅客流增长超预期,数据显示,北京、河北、天津市场较疫情放开前同店增长320%、500%、300%以上,总体恢复到疫情前近8.5成。
线上外卖数据显示,“新年”等关键词搜索量相较节前上涨了4倍以上。从地域上看,北京荣登新年外卖订单销量榜首,其次是广州、上海、苏州、成都。从品类上看,火锅、烧烤、小龙虾、甜点饮品成为复苏最快的品类,火锅订单环比节前增长90%,烧烤订单环比增长30%。火锅也成为消费者跨年餐的最爱。
元旦期间,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多地放宽跨省流动限制,带动消费者出行半径扩大。携程数据显示,元旦假期跨省吃住游占比已近六成,较中秋小长假稳步提升,同比2022年元旦增长34%。
中国烹饪协会认为,随着各类扩大需求的政策举措落地显效,全国堂食、宴会、跨省旅游等活动逐渐恢复,节日的到来促使消费市场主体信心得到提振,经济发展活力重新释放,为即将到来的春节餐饮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开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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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